上訴人東莞市兆生家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兆生公司)因與上訴人陜西兆意帷幄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兆意公司)、被上訴人馬某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1知民初7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東莞兆生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9)陜01知民初71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2.依法改判(2019)陜01知民初71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陜西兆意公司與馬某共同向東莞兆生公司賠償人民幣2530000元;3.依法改判(2019)陜01知民初71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陜西兆意公司與馬某共同向東莞兆生公司支付律師費30000元、差旅費10000元;4.依法判令陜西兆意公司與馬某共同在全國性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5.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陜西兆意公司與馬某負擔。
事實與理由:
1.馬某符合法律規定的經營者身份,一審對此認定錯誤。陜西兆意公司僅提供自行制作的聘書,未提交勞動合同、社保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等證據,且聘書顯示馬某入職時間在第一次投標之后,馬某亦未舉證證明系陜西兆意公司員工,應承擔舉證不利后果。陜西兆意公司和馬某提交的證據顯示馬某承擔了相關費用的份額,支付了相關款項,并在錄音中提到系與陜西兆意公司以合作方式投標,知悉且參與私刻公章及偽造授權書,表示愿承擔經濟賠償,均能夠證明馬某系經營者而非陜西兆意公司員工。
2.東莞兆生公司的企業名稱及品牌在家具行業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本案所涉兩次項目金額巨大,陜西兆意公司與馬某私刻其公章并偽造授權書的行為存在惡意,結合錄音證據馬某承認第二個項目所獲利潤為200萬元,故一審法院判賠數額認定不當。
3.一審判決作出前,東莞兆生公司已支付律師費30000元、差旅費5000元,根據法律規定上述費用系合理開支,且酌定上述費用與法有悖,應當全額支持。
4.陜西兆意公司與馬某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無可置疑,給東莞兆生公司造成不利后果,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在全國性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
5.懇請法院對陜西兆意公司和馬某私刻公章及偽造投標授權書的行為依法調查,并在查清事實基礎上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陜西兆意公司、馬某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一審的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是這樣判決的:
一、陜西兆意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東莞兆生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5萬元。
二、陜西兆意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東莞兆生公司律師費2萬元。
三、駁回東莞兆生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陜西兆意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360元,由東莞兆生公司負擔17360元,由陜西兆意公司負擔10000元。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年1月二審審理認為:
本案中,東莞兆生公司自1996年注冊成立以來,先后完成了“兆生家具”、“saosen”、“atwork”商標的注冊,并通過長期經營活動使其企業名稱及注冊商標承載了一定的商譽,具有指向商品服務來源與質量承諾的功能,能夠認定該企業名稱及注冊商標在家具生產及銷售領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陜西兆意公司作為從事家具的生產、銷售、設計、安裝等相關業務的經營者,與東莞兆生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
判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時,需要考量是否形成有權代理的表象,以及相對人主觀上是否善意且無過失。
本案中,兩份“本項目的唯一授權書”雖加蓋有東莞兆生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簽字,但陜西兆意公司仍應當對其主觀善意且無過失承擔舉證責任。陜西兆意公司并無證據證明涉案的兩份授權書來源,也表示未與東莞兆生公司對此授權進行核實,另外陜西投標兆意公司也無證據證明在涉案招活動之前,其與東莞兆生公司或東莞兆生公司工作人員還存類似或其他經濟往來,故難以認定陜西兆意公司在接收涉案授權書從事招投標時主觀上存在善意且無過失,其以東莞兆生公司員工給其提供授權書構成表見代理,并非擅自使用授權書參與招投標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陜西兆意公司也無證據證明與東莞兆生公司系合作關系,陜西兆意公司該上訴理由亦不成立。
陜西兆意公司上訴時表示提供東莞兆生公司及其他公司出具的授權書并在合同附件中使用標有東莞兆生公司商標和企業名稱的《品質保障書》《售后服務書》意在顯示其公司實力,該行為具有以東莞兆生公司商譽為背書,使招標單位對兩者之間產生特定聯系,從而獲得交易機會之意。作為招標單位在評標、確定中標單位及最終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雖知曉存在陜西兆意公司和東莞兆生公司兩個經營主體,但基于陜西兆意公司擅自從事了上述行為,使招標單位對東莞兆生公司的商業信賴傳達至陜西兆意公司,產生對陜西兆意公司與東莞兆生公司之間存在較強關聯關系的誤認,從而確定陜西兆意公司為中標單位并簽訂合同,故陜西兆意公司的上述行為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賠償數額,因東莞兆生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因侵權行為所受損失及陜西兆意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中標家具合同的價款金額、合同費用組成、家具產品的價格以及侵權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性質、情節等因素,酌情認定陜西兆意公司賠償東莞兆生公司經濟損失35萬元;對東莞兆生公司主張的一審律師費,根據律師費收費標準、案件復雜程度、本案律師工作量、本案的判賠金額等因素酌情確定為2萬元,均在自由裁量范圍內,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妥。東莞兆生公司因此次維權,先后數次前往西安進行訴訟活動,所產生的差旅費屬于維權合理開支,本院酌情認定為5000元。東莞兆生公司要求陜西兆意公司賠禮道歉,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其因陜西兆意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的商譽損失,故該請求一審法院未予支持正確。
對于馬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從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來看,陜西兆意公司提交證據的證明力大與東莞兆生公司提交證據的證明力,一審法院認定馬某系陜西兆意公司的工作人員,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正確。
就東莞兆生公司所稱陜西兆意公司、馬某告存在私刻公章、偽簽其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行為,并非本案審理范圍,一審法院對此未與調查亦無不妥。
綜上所述,東莞兆生公司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一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不當,但認定陜西兆意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結果正確。陜西兆意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二審終審法院判決結果:
一、維持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1知民初71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
二、撤銷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1知民初71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陜西兆意帷幄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東莞市兆生家具實業有限公司差旅費5000元;
四、駁回東莞市兆生家具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